为推进人民法院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改革,快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,提高司法效力,节约司法资源,我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,将民商事简易纠纷案件纳入先行调解的范围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在提起诉讼前,您可接受导诉员的引导,进入先行调解程序。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,调解成功的案件,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,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,依据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;当事人不同意经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,自动进入调解程序,由本院法官负责调解,调解成功的案件,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。上述文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二、先行调解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:
1.自愿原则。双方当事人在自愿、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,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,则案件终止调解程序,进入诉讼程序。
2.合法原则。双方当事人调解时应不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尊重社会公德,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。
3.诚信原则。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调解,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守信并自觉履行。
三、先行调解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,可以减少您的诉讼风险,降低诉讼成本,并且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。在先行调解过程中,如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合理保护,可随时申请终止调解。
四、先行调解期限为十五日,如案件复杂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后,可以适当延长,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。调解不成,进入诉讼程序审理。
五、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,暂缓预交诉讼费。经本院调解后出具调解书的,减半收取诉讼费;案件经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的,免收诉讼费。
六、本院建议您,如果您的案件符合先行调解的条件,且有达成调解的可能,请您选择先行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。
原标题:《突泉县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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