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城区各街道、主巷道商户、单位及个人:

为全面创建国家卫生县城,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,规范车辆停放秩序,全面优化城市环境,提升城市文明程度,现依据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《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(试行)》以及其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规定,特通告如下:

一、各商户、单位及个人必须积极落实“门前五包十不准”责任。

(一)包市容环境卫生

1.不准门前随意倾倒、焚烧垃圾。

2.不准随地吐痰、大小便。

3.不准在建筑物的墙面、门窗等乱贴、乱画。

4.不准迎街乱挂广告牌匾、广告灯箱,严禁在树干、路灯杆悬挂条幅以及各种线缆、墩布等。

(二)包社会秩序

5.不准店外堆放物品、占道经营或维修作业。

6.不准车辆乱停乱放。

7.不准沿街流动经商。

(三)包市政公共设施

8.不准将污水倾倒于路面、雨箅(路边网状收水口)、树坑、花坛中。

9.不准随意开挖人行道。

(四)包绿化、美化

10.不准攀摘花草、树木,践踏草地。

(五)包文明新风

各商户杜绝在门前打麻将、下棋、打牌、喝茶、衣衫不整和卧椅睡觉等行为,积极树社会文明新风。

二、如违反“门前五包十不准责任”要求,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将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上限进行严厉惩处。

1.学校及周边、城区严禁店外摆卖、流动摆摊设点;各商户、单位及个人门前堆放的各种物品或建筑垃圾自行清理,否则按废弃物予以倾倒,并对商户、单位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元以上罚款。

2.严禁自行车、电动车、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,必须车头一致向外集中摆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里,违者将处以50元以下罚款。

3.县城区所有街道一律禁止高声叫卖、喇叭声扰民,如有喇叭高声叫卖将予以没收。

4.沿街店铺禁止各种玻璃贴字,并自行清理玻璃贴字及卷帘门上的广告等,违者将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。

5.道牙石以上严禁占用盲道停放各种车辆;道牙石以上严禁停放货车。对占盲道车辆、停放货车予以拖走,并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。

6.禁止随意便溺,违者,责令其立即清理,并可视情节给予元以上元以下罚款。

7.禁止乱倒垃圾、乱倒泔水,垃圾必须实行袋装化并按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地点或垃圾池(箱)内,泔水倒入收集车内,违者将处以罚款。各住宅小区物业必须与北控(托克托)环境服务公司联系,联系,做到从源头上定时、定位拉运垃圾,防止垃圾二次落地造成环境污染。

8.县城区禁止露天烧烤行为和餐饮业油烟污染行为。

特此通告。

托克托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

年11月20日

原标题:《关于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“门前五包十不准”责任制及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通告》

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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