导叙:这天凌晨4点寒风呼啸、天一片漆黑伸手不见五指,这时,在内蒙托克托县新营子镇上村郭三祥家突然闯进一个黑影……,凶手走进家里举起恶魔的斧头向正在熟睡的郭三祥砍去……
作者(王君/马兰)
●案件回放与质疑提出:
年2月1日,王玉成到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坝上村郭三祥家中走亲戚,2月2日凌晨4点,凶手王生娃闯进郭三祥家中,将熟睡的郭三祥头部连砍三斧,哀嚎顿起,同屋熟睡的王玉成睡梦中被惊醒,急切呼喊另一屋子的乔巧莲,及她的女儿郭英,女婿王铁柱,忙打救护,报警后,本以为凶手逃离现场,就在院子里保护现场扣脚印。
突然从存放炭等堆放杂物的阴暗角落里,飞来砖头,而且凶手将事先准备好的成捆二踢脚大炮仍向他们,王玉成被瞬间炸倒,凶手又用木棒袭砸乔巧莲,女婿王铁柱用胳膊架住木棒,夺过木棒进行反击。在反击的过程中凶手王生娃倒地,过两天后王生娃在警方监护救治下死亡。
这本来是一起正当防卫的案件,谁知道王玉成从此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,被送进看守所成了一名罪犯。为了讨回公道全家人走上了一条申冤路。
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徒有谁来追责?而正当防卫的人却又一次被蒙上一层层雾纱。正义在那里?公道在那里?也许会有迟来正义,但这迟来的正义能唤醒那些沉迷的“法官大人”吗?迟来的正义是正义吗?有多大的折扣?
●嗜血的场景与结局
寒夜漆黑、家里人血泊哀嚎、利斧喋血、飞砖、爆炸物身边裂空、棍棒猛袭,恐怖气氛令人窒息。这里没有任何喘息、考虑是否防卫过度之机,生死只在一瞬间,没有人考虑到哪一个反击动作是致命的,只有达到让穷凶极恶的对方失去攻击能力为止,结果导致罪犯王生娃两天后死亡,据了解:王生娃的死亡原来自于自身乙肝核心抗体阳性,侵性塞性肺病等因素,是多因的结果。
●质疑和敢于说“NO”而由此确定的防卫过度,故意伤害只是在王生娃的死亡鉴定后,事后诸葛用来的一种设定或假定,闭门造车,鸟无虚有的推断来假设,就当时遭受突袭,在慌乱和惊恐中,其精神和身体上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下,不可能对防卫限度具有理智的把握。来不及确定制止罪犯王生娃的攻击能力应该止于什么程度,过当到了什么程度。只有防卫人惊魂未定,突然回过神来,认为已经解除生命威胁时即是一个度。他们不会神操作,故法律不能强人所难!
本案中,乔巧莲、王铁柱、王玉成的反击行为,就所要保护的权利性质以及与侵害方的手段强度比较来看,不能认为防卫措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,所以即使防卫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,也不属于防卫过当。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大法官在于欢案后发表的《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》一文中写道:“实践中,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、急促的,防卫人在仓促、紧张的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,难以周全、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。”
杀人(灭门)未遂?还是故意伤害?反杀的正当性,据调查王生娃与郭三祥年轻时有过纠葛,王生娃报复心蓄谋已久,其选择暗夜,带上利斧、爆炸物,乘人熟睡不备,侵入民宅,入室行凶,一斧、两斧、三斧,未能继续下去。只是因为凶犯并没有踩好点,突然惊醒的不是郭三祥妻子乔巧莲,而是个男人王玉成时,凶犯也一惊,不清楚对方实力,又怕认出,或地方狭小,施展不开,容易被倒控制,或失去可控性,突然性,凶犯来不及多想,先避一下,想对策。这里还需要辩证一下,凶犯本来已经达到伤害目的,为什么不跑?而是进一步伺机作案呢?因为既然敢侵入民宅,入室行凶,而且是带上利斧、爆炸物,说明凶犯进攻的不是特定对象,也想到了一定变化的突然性,带爆炸物就是一个明证,而且以此还说明凶犯不怕暴露,并以期达到爆炸物大面积毁杀效果,有孤注一掷、绝灭对方的特点。
另从侵入民宅行凶的角度上说,本身就是对民宅内所有人的进攻,事实上也证明了这一点。如果不是家里一下子多了四个人,谁又能够保证不会出现灭门或奸杀灭门。
所以这里不存在故意,严格意义地说,就是灭门未遂。以对等相当原则论,客观条件的度就是你死我活。而防卫人所以能够留下凶犯一条命,是冷静下来的结果。凶犯以先下手段侵犯5条命,被合力反攻,才把凶犯制服并报救护车并且报警,王生娃年轻时与郭三祥有过纠葛,王生娃报复心蓄谋已久,暗夜,带上利斧、爆炸物,侵入民宅,乘人熟睡不备连续三斧砍伤郭三祥、隐蔽伺机继续作案,并以飞砖、木棍、爆炸物对不特定对象进行致命性攻击,以爆炸物进行大面积毁杀,根本不怕暴露,犯罪人与被害人郭三祥是郭三祥不可预知的被仇恨关系;王生娃放任被侵害方的集体伤亡。在达到伤害特定对象目的后,仍然继续对集体进行致命性攻击,而且王生娃也没有选择报警和救护。而受攻击方却选择了叫来亲戚邻居,并报警和救护,当然包括王生娃在内,只是王生娃出现了两天后的多因死亡。
●王玉成、王铁柱的行为有见义勇为的成分王玉成、王铁柱不是郭三祥的直系亲属,属于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,从个人角度出发,连襟与岳父都不是特定关系。因此除自身正当防卫外,对郭三祥一家有解救、见义勇为的成分。且面对生命权不可侵犯的伤害,勇于同犯罪作斗争,在冷漠充斥的社会关系中,难能可贵!本案中虽然是以一种亲属关系做了体现和激发,但却反映了人自身的、发自心底的一点良知、勇敢、正义力量还没有完全被泯灭,是人性的光辉,这也正是社会有呼唤正义、倡导见义勇为的坚实基础!
●受害方选择公众、公权力、配合警察,依法办事,履行程序,并不是所谓抓获,为何以抓获的罪名表功?
此事同样遭到知情人质疑。
在众多质疑的条件下:
当事人乔巧莲、王铁柱、王玉成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)内01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,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()内刑终74号刑事裁定书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()内刑申号驳回申诉通知书,判决故意伤害结果,明确表示不服,正在积极地刑事申诉,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还二申诉人以公道!
相关案例索引:
●是与非是一个永恒的话题!
①正义终究会来,但迟来的正义难说是正义,他还需要社会呼唤,给力!
②唤醒正当防卫,见义勇为,对生命权尊严的社会性维护,其机制是否还蹒跚地行走在凄凉的申诉路上?!
③社会的暴力犯罪,是否从源头上能够得到根本性抑制,使其不想犯,不敢犯,胆敢犯,就消灭在人民的汪洋大海中!
4安全感!家是最后的一道防线,退无可退,利器行凶,是让公民无从选择,不得不选择?还是无所适从?无所作为?
公民安全、社会稳定,是需要法律部门做坚实保障的时候了!
对于内蒙古托克托县王铁柱、王玉成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,
(图文来源网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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