鄂托克旗人民法院
公告
阿拉腾图海:
本院受理执行的张生德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)内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。因你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,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)内执号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、传票、缴款通知书、财产申报表、限制消费令、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。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:
向申请执行人张生德偿还借款本金、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。
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
鄂托克旗人民法院
年10月27日
承办人:韩静
联系方式:
原标题:《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网络公告送达(第三十五期)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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